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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: 「以廣告物、出版物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, 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」, 有一個情形可以免罰 如果在網路上刊登性交易的廣告,要約的對象如果限定是成年人, 而且已經透過網路的措施隔絕了未成年接觸到這些資訊, 那些就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規範對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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